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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平原则的格式条款有效吗?

2026-09-22铜仁律师

违反公平原则的格式条款有效吗?

在民商事活动中,格式条款因其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的特性,容易导致提供方利用优势地位制定不利于相对方的内容法律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进行了严格规制。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负有遵循公平原则的法定义务。这意味着在设定双方权利义务时,必须保持平衡,不得显失公平。

如果格式条款的内容违反了公平原则,具体表现为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则该条款直接归于无效。这种无效是自始无效,无论相对方是否签字确认,该特定条款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此外,即使条款内容未直接触犯上述无效情形,若提供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但就“违反公平原则”这一核心问题而言,重点在于条款内容的实质不公,此类条款因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引用法条: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格式合同中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条款是否无效?

在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若通过条款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该条款通常被认定为无效。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于格式条款由一方单方制定,提供方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因此法律对格式条款的效力有严格的限制,以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交易秩序。

“主要权利”是指合同性质所决定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获得的核心利益或基本权利。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支付价款后获得标的物所有权及使用权即为主要权利;在服务合同中,消费者接受符合约定质量的服务即为主要权利。如果格式条款免除了提供方的主要义务或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这将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违背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特别是当条款直接“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时,无论是否经过提示说明,均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这意味着,即使相对方在合同上签字,该特定条款也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相对方仍可主张其法定或约定的主要权利。

引用法条: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违反公平原则的格式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当事人在遇到此类条款时,有权拒绝接受或请求法院、仲裁机构确认该条款无效。建议在签署包含格式条款的合同前,仔细审阅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条款,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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