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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在诉讼中如何具体适用?

2026-09-09铜仁律师

情势变更原则在诉讼中如何具体适用?

在诉讼中具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需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举证和论证:

1.构成要件的严格认定

必须证明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这里的“无法预见”是指超出了理性人的正常预测范围;“非商业风险”意味着该变化不是市场正常的价格波动或供求关系微调,而是如政策突变、自然灾害、战争等极端外部事件。该变化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排除不可抗力与商业风险的混淆

在庭审中,法官会严格区分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及正常商业风险。若事件导致合同完全无法履行(物理上或法律上),通常适用不可抗力规则而非情势变更。若仅仅是利润减少或成本增加,但未达到“显失公平”的程度,则属于商业风险,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代理人需重点论证该变化导致了利益关系的严重失衡,超出了合理的风险承担范围。

3.前置程序的履行:再协商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精神,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在提起诉讼前或诉讼中,应证明其已尝试与对方进行重新协商。虽然法律未将“协商失败”作为绝对的起诉前提,但在司法实践中,未履行再协商义务往往会影响法官对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判断,甚至可能被视为未尽到减损义务。

4.诉讼请求的选择与裁判倾向

原告在起诉时,可以请求变更合同(如调整价款、交付方式)或解除合同。法院在裁量时,遵循“鼓励交易、维护稳定”的原则,倾向于优先适用变更合同。只有当变更合同仍无法消除显失公平的后果,或者合同目的已彻底落空时,法院才会判决解除合同。此外,法院在判决解除时,通常会依据公平原则,对损失分担做出合理安排,而非简单地恢复原状。

5.举证责任分配

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一方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该变化不可预见且非商业风险、变化与合同履行困难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继续履行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具体数据或情形。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受不利影响的,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未实际履行能否主张违约责任?

合同未实际履行并不意味着违约方可以免除违约责任。在合同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合同的生效与合同的履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只要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即受合同约束,负有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

“未实际履行”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根本未履行(拒绝履行或履行不能),二是部分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无论哪种情形,只要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未履行义务的一方均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特别是,如果合同虽然签订但尚未开始实际履行,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构成预期违约,另一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此外,若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还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是否进入“实际履行”阶段,不影响对违约行为的认定及违约责任的追究,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是司法介入私法自治的特例,其门槛高、审查严。在诉讼策略上,建议当事人不仅要在实体上夯实“重大变化”与“显失公平”的证据链,更要在程序上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再协商义务。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和充分的证据准备,方能有效争取法院的支持,实现合同利益的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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