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存在歧义时应如何解释含义?
2026-08-19铜仁律师
格式条款存在歧义时应如何解释含义?
作为专业律师,针对格式条款存在歧义时的解释问题,主要基于以下逻辑进行法律推导:
1. 格式条款的特殊性与风险分配
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另一方通常只能选择接受或拒绝,缺乏实质性的协商过程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确保条款内容清晰、明确、无歧义。如果因起草者的疏忽或故意导致条款含义模糊,这种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理应由起草者承担,而非由被动接受的相对人承担。
2. 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
当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且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时,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应当采纳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这是为了矫正双方在缔约能力上的不对等,体现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例如,若保险公司提供的免责条款语义模糊,既可能解释为涵盖某情形,也可能解释为不涵盖,则应解释为不涵盖该情形(即不利于保险公司)。
3. 非格式条款的优先效力
在实际交易中,双方可能会就特定事项达成补充协议或以手写、特别约定的形式修改标准文本。这些经过双方具体协商达成的“非格式条款”更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无论格式条款本身是否有歧义,均应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4. 通常理解的前置性
在进行不利解释之前,首先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只有在按照通常理解仍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才启动不利解释规则。这确保了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和稳定性,避免过度偏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预期违约发生时守约方有何救济权利?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在预期违约发生时,守约方享有以下核心救济权利:
1. 解除合同权:守约方无需等待履行期限届满,即可立即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这避免了守约方因等待履行期到来而可能扩大的损失,也防止了资源的不必要投入。
2. 追究违约责任权:合同解除后,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这通常包括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损失的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可得利益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3. 减损义务与权利:虽然守约方有权索赔,但也负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若守约方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预期违约制度赋予了守约方“提前退出”合同关系并寻求赔偿的权利,旨在保护交易安全及效率,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在处理格式条款歧义问题时,法律的天平明显向非提供方倾斜。作为合同起草方,务必力求条款表述精准、单一,避免模棱两可;作为合同相对方,在遇到歧义条款时,可积极主张适用“不利解释原则”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在签署涉及大量格式条款的合同前,进行专业的法律审查,以防范潜在的履约风险。
